独立法条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三条

集中情形是A收购B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不需要含有股权比例。

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股权案”,不需要含有B的名称和股权比例,无论交易后B是否对C具有控制权。

集中情形是A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收购B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不需要含有子公司的名称。

增资扩股类集中属于股权收购情形,案件名称适用本条规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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