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三条
集中情形是A收购B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不需要含有股权比例。
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股权案”,不需要含有B的名称和股权比例,无论交易后B是否对C具有控制权。
集中情形是A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收购B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不需要含有子公司的名称。
增资扩股类集中属于股权收购情形,案件名称适用本条规定。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集中情形是A收购B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不需要含有股权比例。
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股权案”,不需要含有B的名称和股权比例,无论交易后B是否对C具有控制权。
集中情形是A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收购B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不需要含有子公司的名称。
增资扩股类集中属于股权收购情形,案件名称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