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条集中情形是经营者A(简称A,下文其他字母情况相同)和B合并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合并案”。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