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第二条

集中情形是经营者A(简称A,下文其他字母情况相同)和B合并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合并案”。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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