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第十条

集中案件名称中应当使用规范准确的经营者全称。经营者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没有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境外经营者,应当使用准确汉语译名;没有准确汉语译名的,应当使用其在注册地登记注册的外文名称。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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