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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