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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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