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