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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