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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