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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