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巡视(巡察)、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考察工作监督。招录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和控告,依据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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