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工作需要,招录公安机关委托相关公安机关进行考察的,受委托公安机关应从接到委托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考察工作,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将考察情况书面反馈招录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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