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考察材料和考察意见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单位加盖公章。考察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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