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九条考察材料和考察意见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单位加盖公章。考察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