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八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根据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并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