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根据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并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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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