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个人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进行审查。

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委托其毕业院校、原工作单位、档案存放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机关、村(居)委会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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