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政治考察工作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审计、巡视(巡察)、法制、出入境、网安等部门配合,招录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相关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工作。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政治考察工作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审计、巡视(巡察)、法制、出入境、网安等部门配合,招录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相关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