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政治考察工作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审计、巡视(巡察)、法制、出入境、网安等部门配合,招录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相关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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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