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凭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同意意见,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以及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