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四)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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