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四)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四)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