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 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按本规定重新申请审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以外,今后新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暂限于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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