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