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气功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