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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