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