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予以收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