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予以收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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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