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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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