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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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