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