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