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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