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