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大型医疗气功讲座; (二)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他医疗气功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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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