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大型医疗气功讲座; (二)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他医疗气功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大型医疗气功讲座; (二)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他医疗气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