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使用、制作、经营或者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的物品。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