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使用、制作、经营或者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的物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