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