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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