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