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技术规范,选择合理的医疗气功方法。 在临床进行实验性医疗气功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说明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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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