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气功人员可独立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气功人员必须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