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气功人员可独立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气功人员必须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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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