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气功人员应当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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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