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气功人员应当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