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经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