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