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二条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颁发。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