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二条

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颁发。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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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