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一条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医疗气功专业知识与技能者,均可申请参加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