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医疗气功专业知识与技能者,均可申请参加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