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试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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