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试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