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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