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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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