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