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制定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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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