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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