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