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制定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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