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