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