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