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