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七条

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灭失; 2.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2.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3.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与本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与本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3.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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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