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六条
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后,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清理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听取有关各方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文件清理
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后,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清理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听取有关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