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四十二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有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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