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