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会同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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