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备案审查第三十五条报送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说明; (四)税务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