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五条

报送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说明; (四)税务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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